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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同意,工商總局、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法制辦下發《工商總局等四部門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的意見》(工商個字〔2016〕167號),部署全國自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以下簡稱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根據省委、省政府相關部署,我省將提前一個月,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實施?,F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內容
自2016年11月1日起,我省全面實施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將個體工商戶登記時依次申請,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稅務部門核發稅務登記證,改為一次申請、由登記機關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該營業執照具有原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功能和效力,稅務部門不再另行發放稅務登記證;原需要使用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相關事務的,一律改為使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辦理,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中介機構等均要予以認可。
二、改革前后的過渡銜接
(一)我省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的適用對象為個體工商戶(含港澳居民、臺灣居民、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
(二)自2016年11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申請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換發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三)個體工商戶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無需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涉稅事項仍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四)2016年11月1日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照的,無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交回原稅務登記證;對于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向登記機關提交原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供比對,在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第9—17位為主體標識碼,使用原組織機構代碼)的營業執照后,原組織機構代碼證自然失效。
(五)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且在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六)個體工商戶辦理登記所需登記申請文書規范和提交材料規范,可登錄本級登記機關門戶網站下載,也可在登記機關窗口免費領取。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和換證均無須交費。
(七)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改革不設過渡期。2016年11月1日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在2016年11月1日之后未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暫未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繼續有效。各地登記機關為個體工商戶換領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提供便利。